来源_西欧财务 发文日期_2024年01月03日
会计实务_会计分录内容详解第三百二十页详情
问题:我们公司属于商贸行业,主营橡塑、五金、建材、化工、粘胶剂、标准件等,品种繁多,而且每个品种型号多的都有10种,我想问下库存商品会计科目明细能不能具体到品名就行了,规格型号实在是太多了,还有我想问下,像我们公司采取哪种存货成本核算方式?答案:这个根据公司业务特点和管理需要确定,一般来说像品种这么多的话不需要科目明细到具体名称的。存货成本核算方式建议采用先进先出法或全月一次加权平均法。你关心的热点,才是实务的头条。戳图点击了解财税实务会员,更多知识等你拿 想学习更多财税资讯、财经法规、专家问答、能力测评、,可以查看正保会计网校频道, 财务人员是否审核员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问题: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标准、时限是什么?需留存什么资料?答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第十五条规定,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三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住房贷款利息,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住房权属信息、住房坐落地址、贷款方式、贷款银行、贷款合同编号、贷款期限、首次还款日期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资料。学习更多财税资讯、财经法规、专家问答、能力测评、免费直播,可以查看正保会计网校会计实务频道, 母公司能否以装修成本投资给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