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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_西欧财务 发文日期_2024年01月03日

自产货物抵债的账务处理怎么做?

      【问题】纳税人在5月1日提交了加计抵减声明,进行了4月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当期有进项税额但未计提加计抵减额,纳税人是否需要更正申报4月所属期的增值税申报表或者在5月所属期补计提?【回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因此,如果纳税人满足加计抵减条件,但因各种原因并未及时计提加计抵减额,允许纳税人在以后的申报期补充计提加计抵减额。案例中,该纳税人可以在5月所属期纳税申报时,补充计提4月所属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学习财税知识,提升实操能力,只有提高了个人核心竞争力,才能有提涨薪的底气。 实务会员,岗位体系化课程,助力会计职场跨越,分为3阶段好课:会计上岗,总账会计,主管经理。 更多推荐: 出国签证费用的收据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吗?

              问题:为员工支付的人身意外保险,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答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一条的规定,关于企业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除上述为员工支付的人身意外保险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他的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学习更多财税资讯、财经法规、专家问答、能力测评、免费直播,可以查看正保会计网校会计实务频道, 公司通过自查补缴税款和滞纳金,会对其纳税信用评价造成影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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